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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五條規(guī)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,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(jù)的事實、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。但是,依據(jù)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(四)項申請復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(jù)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。
第三十一條在商標評審程序中,當事人的商標權發(fā)生轉(zhuǎn)讓、移轉(zhuǎn)的,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(zhuǎn)讓人的地位,參加后續(xù)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。
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終止評審:
?。ㄒ唬┥暾埲怂劳龌蛘呓K止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;
?。ǘ┥暾埲顺坊卦u審申請的;
?。ㄈ┊斒氯俗孕泻徒饣蛘呓?jīng)商標評審委員會調(diào)解后達成協(xié)議的;
?。ㄋ模┢渌麘斀K止評審的情形。
終止評審的,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,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,并說明理由。
第三十三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,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。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,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。
經(jīng)審理終結的案件,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、裁定。
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、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(nèi)容:
?。ㄒ唬┰u審請求、爭議的事實和理由;
?。ǘQ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、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(jù);
?。ㄈQ定或者裁定結論;